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与指导,切实推进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活指导教师在学生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对全体住宿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行为习惯、纪律卫生和安全等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加强教育管理理论学习,认真探索不同年龄、不同层次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在实际工作中与时俱进,不断转变教育观念、探索工作方法。
第四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严守工作纪律,努力增强工作责任感;做事坚持原则,对学生不纵容,对工作不马虎;关爱全体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生活指导教师工作上应相互协作,在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上要营造共同研究、协同处理的工作氛围,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交流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
第六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经常主动与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家长联系,针对教育管理工作及时交换意见,时刻保持信息畅通。
第七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经常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持联系,对学生施以心理辅导,特别要多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走出困境。
第八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坚持经常与学生谈心,全方位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习状况、心理状况和家庭状况,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九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学生打架斗殴、偷窃、酗酒、吸毒等恶性事件发生。
第十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宿舍纪律、卫生、安全检查评比制度,做到检查严格、反馈及时、评价公允。
第十一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注重学生干部的培养,勤于检查督促宿舍自管会的工作,对宿舍学生干部做到勤指导、严要求,打造一支素质好、效率高的学生宿舍管理队伍。
第十二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认真了解学生的诉求,及时处理学生的投诉事件。在自己权责范围之外的,及时报告给处领导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坚持重大事件及时汇报,如学生伤病、出走以及各类群体性事件等。一般情况下,应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认真了解情况,严格按学院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生活指导教师应加强宿舍文化建设,认真组织宿舍学生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良好的宿舍文化氛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对生活指导教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生活指导教师擅自脱岗、离岗等失职行为而导致的学生违纪及安全责任事故,生活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严重者,学院将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解除相关职务,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1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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