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的预算制度,推进和规范预算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包括各类财税制度、政府预决算信息、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预决算等信息,包括部门预决算支出、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等。
第三条 预算公开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分级负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下同)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算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算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公开各类财税制度信息;
(四)对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各部门预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等信息;
(四)对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政府预决算公开。具体包括(除涉密信息外):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议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科目。
(二)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转移支付情况包括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应按具体项目公开。
(三)本级政府举借债务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
(四)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公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对重大增减变化原因应进行说明。
(五)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七条 财税制度公开。具体包括(除涉密信息外):
(一)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
(二)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
(三)会计管理、国库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第八条 部门预决算及相关预算信息公开。具体包括(除涉密信息外):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等情况说明,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需进行解释。 其中,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涵盖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决算。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应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三)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四)部门政府采购情况。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部门预算绩效情况。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七)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
(八)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本部门负责的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第四章 公开时间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公开。
第十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公开。同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应保持一致,按统一的时间点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信息原则上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由各公开主体主动公开。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等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各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在按上述形式公开的基础上,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本级政府预决算、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网址链接在统一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
第十三条 区级部门和单位应通过门户网站、服务大厅、社区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支出情况进行重点公开,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第六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各部门应严格做好保密审查、定密、解密工作,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算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地区部门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强化预算公开主体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在部门预决算公开后20日内将公开结果及有关情况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同级人大、审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调,预算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各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部门预算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级预算公开实施方案,并定期向市财政委员会报告本区预算公开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国家预算公开政策如有变化,本办法应根据最新政策适时予以修订完善。